服務條款

1. 引言

1.1 網站 (以下簡稱「網站」)由公司 經營,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以下簡稱「本公司」)。


1.2 本公司提供客戶使用歐洲收費公路網的費用支付仲介服務(以下簡稱「服務」)。


1.3 本網站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GTC」)管轄締約方之間因透過本網站簽訂的服務提供合約(以下簡稱「合約」)相關或基於該合約而產生的相互權利和義務。


1.4 客戶是指網站的任何訪客,無論其作為消費者或企業(以下簡稱「客戶」)。
1.5 消費者係指在訂立和履行合約時不在其商業或其他經營活動範圍內行事的人(以下簡稱「消費者」)。


1.6 本公司將代表客戶直接向指定國家以下網站的業者支付歐洲收費公路網路的使用費


1.7 客戶承認,服務的主題不是出售電子小插圖或提供陸上使用權。該公司不是任何收取陸路使用費的公共機構的商業夥伴。


1.8 與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不同的規定可透過書面合約約定。合約中的不同條款優先於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條款。


1.9 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是透過網站簽訂的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約和一般條款和條件均以捷克語起草。


1.10 公司可變更或修改GTC的文字。本規定不影響先前版本GTC有效期限內所產生的權利義務。


1.11 透過造訪任何網站,客戶確認其已閱讀這些 GTC 的措詞並承諾遵守這些措詞。

2. 合約的訂立

2.1 為訂購服務,客戶應採取以下步驟:
(a)選擇要在收費公路使用的車輛類型;
(b)點擊「購買」或「訂購」按鈕(取決於頁面的當前版本和翻譯)
(c)選擇他/她想要在收費公路行駛的時段;
(d)選擇車牌登記的國家和車牌號碼
(e)或者,根據服務類型,選擇並填寫完成訂單所需的其他資訊(車輛 VIN 碼、駕駛類型)
(f)確認輸入的數據,並點擊「我同意一般條款和條件」按鈕確認同意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

(以下統稱「本命令」)。

2.2 在發送訂單之前,客戶有權檢查和更改訂單中輸入的數據,同時也有權檢測和糾正訂單中輸入數據時發生的錯誤。公司認為訂單中提供的數據是正確的。訂單的有效性取決於訂單中所有必填資料的填寫以及客戶確認已閱讀這些 GTC。

2.3 客戶透過網站下達的訂單是與公司簽訂合約的具有約束力的提議。客戶付款後,本公司將透過電子郵件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付款,並註明「訂單已收到」。客戶同意並接受此電子郵件並不意味著訂單已完成。

2.4.公司核實資料後,在資料正確的前提下,在合理的時間內向客戶提供服務。如果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正確,則會以電子方式向客戶發送更正資料請求,以便完成訂單。當客戶未回應公司完成訂單所需的提示時,本公司不對客戶所遭受的損失負責。

2.5訂單確認書送達客戶電子地址後,合約即告成立。明確告知客戶服務僅此時有效。

2.5 本公司接受的所有訂單均具有約束力。


2.6 客戶在訂立合約時同意使用遠端通訊手段。客戶應承擔與簽訂合約有關的使用遠端通訊手段所產生的費用(網路連線費用)。


2.7 本合約是公司代表客戶行事的法律依據。


2.8 客戶同意本公司對在本公司網站上填寫的任何錯誤資料不負任何責任,並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承擔全部責任。


2.8.1 客戶同意驗證電子郵件中提供的註冊詳細資訊有效,包括車輛註冊國家、車牌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同意對資料進行最終的文字和視覺檢查,並同意本公司不對因客戶在訂單的任何階段直接填寫或更改的錯誤資料或公司根據客戶的主動行為(在網站上、透過電話、透過電子郵件或透過任何其他數位通訊形式)而造成的損害負責。

2.9 公司負責從公司的伺服器以電子方式發送通訊。

2.10.客戶了解電子郵件通訊的所有要求,並將確保接收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通訊所需的一切。他/她同意,如果由於客戶方面的問題(電子郵件被標記為垃圾郵件、由於客戶方面的軟體錯誤而導致電子郵件未送達)而導致電子郵件未送達,則在公司無法影響的情況下(客戶的互聯網連接無法正常工作、漫遊功能已禁用等)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或額外費用,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11.其他通訊方式(簡訊、Whatsapp、推播通知等)與電子郵件通訊遵循相同的條件。在超出公司控制範圍的情況下(客戶的互聯網連接不正常、漫遊被關閉等),如果未能以本表格形式提供信息,客戶將承擔責任。

2.12.如果公司無法向客戶提供服務(服務已啟動,無法購買),客戶將立即全額退還已支付的金額。

2.13.客戶同意,如果收到與訂購服務相關的任何請求,他/她將立即將此資訊轉發給公司,但不得晚於收到請求後的 2 天。如果未能遵守此期限,客戶同意不向本公司索取任何賠償。

3. 服務價格與付款條款

3.1 本網站包含有關服務價格和使用收費公路費用的價格的資訊。所列價格包含增值稅(如適用)。只要價格顯示在網站上,價格就一直有效。本條款並不限製本公司根據單獨協商的條件簽訂合約的能力。

3.2 客戶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向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及收費公路使用費:
(a) 透過銀行轉帳至公司帳戶;
(b)透過支付入口網站使用支付卡進行非現金支付;
(c)透過 Paypal 進行非現金支付。
(d) 透過 Stripe 進行非現金支付。

3.3 在非現金支付的情況下,客戶支付價格的義務在相關金額(服務價格與使用斯洛伐克或奧地利收費公路的費用之和)記入公司帳戶時即履行完畢。若客戶未能及時、適當地支付價款,則合約應終止,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戶。

3.4 如果公司在網站上標明價格或訂購過程中出現明顯的技術錯誤,則公司沒有義務以該明顯錯誤的價格提供服務。

4. 服務的提供

4.1 服務以這樣的方式交付給客戶:在支付服務價格和使用收費陸路的費用後,將向客戶的電子地址發送在給定國家/地區使用所選服務的費用的付款確認書。確認將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或透過其他通訊方式發送,並清楚地表明客戶已啟動該服務。客戶同意任何其他電子郵件均不構成服務的啟動。

4.2 客戶有義務了解目的地簽證目前的有效範圍。客戶同意,該服務(除非另有說明)不涵蓋明顯標記為額外收費的特殊路段的費用。必須現場額外付費的高速公路路段指示性清單:Autobahn 9 Pyhrn,包括 Bosruck 和 Gleinalm 隧道、A 10 Tauern 高速公路,包括 Tauern 和 Katschberg 隧道、Autobahn 11 Karawanken、Brenner Autobahn 13 包括 Europabrücke、S 16 Arlberg Schelberg)

5. 消費者撤銷合約的權利

5.1 根據歐洲法律,消費者通常有權在購買服務後 14 天內撤銷合約。考慮到服務的性質和即時有效性,透過提交訂單,客戶明確同意撤回期限將根據服務的即時有效性縮短,僅限於開始處理訂單之前(服務已提供給客戶時)。從此刻起,該服務將提供給客戶,並且無法撤回。本公司透過電子郵件(或透過聯絡客戶支援)收到退出請求(不是由客戶發送)的確切日期和時間對於退出服務的可能性具有決定性作用,但不得晚於處理開始前 1 小時。如有爭議,可根據要求向客戶發送處理的確切日期和時間,或者,可以在有關其訂單資訊的頁面上透明地找到此資訊。

5.2.關於無法退還已啟動的第三方服務,消費者明確同意並接受一旦公司已向其提供服務,則無法撤銷合約。

5.3.取消費-消費者同意支付相當於已付金額 40% 的取消費。此費用用於支付與銀行費用、貨幣兌換以及處理訂單相關的時間成本。僅在特殊且可證明的情況下(嚴重疾病、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旅行)才可以完全免除費用,並且由公司決定是否免除。取消費用,除非另有規定,將在 14-31 天內透過 SEPA 付款支付到客戶在訂單管理頁面輸入的帳戶(IBAN + SWIFT)。

5.3.1 取消費 - 重複訂單 - 消費者同意,如果在向公司下訂單後,他/她從其他提供者訂購了重複服務,從而無法提供該服務,則不適用取消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聯繫消費者,讓他們選擇更改有效期限或將該服務用於其他車輛。消費者明確同意,由於解決此類訂單需要較長時間,因此無法取消訂單。

6. 缺陷履行和品質保證的權利

6.1 合約雙方就因履行缺陷而產生的權利所達成的權利和義務,受相關普遍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的管轄。


6.2 如果在提供服務時發現任何缺陷或違規行為,客戶有義務立即通知公司已發現的服務缺陷,尤其是透過電子郵件。網站上提供了聯絡方式。


6.3 本公司有義務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書,說明客戶何時行使了缺陷履行權利,其中包含投訴的內容;並確認處理投訴的日期和方法。


6.4 本公司有義務透過客戶的電子郵件告知客戶投訴已解決及解決方式。


6.5 如果缺陷是可以消除的,客戶可以要求修理或補充缺失的部分,或在價格上給予合理的折扣。如果缺陷無法消除,客戶可以撤銷合約或要求合理的價格折扣。


6.6 消費者的投訴,包括缺陷的消除,將及時處理,最遲不得晚於收到投訴之日起 30 天。此期限過後,消費者將享有與合約實質違約相同的權利。


6.7 本公司不對因服務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傷害或財產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傷害或財產損壞是由於公司的疏忽、不作為或故意造成的。

7. 締約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7.1 公司有權因無力支付使用歐洲收費公路的費用而解除合約。公司應立即透過客戶的電子地址將此情況告知客戶,並應在通知退出合約後 14 天內,以雙方滿意的方式(經事先同意)或客戶指定的方式退還根據合約從客戶處收到的所有資金。


7.2 公司透過電子郵件處理客戶投訴。本公司將向客戶的電子郵件信箱發送有關處理客戶投訴的訊息。


7.3 如果客戶是消費者,捷克貿易檢驗局(ID 號 00020869,註冊辦事處位於 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Prague 2 – Nové Město,互聯網地址: https://adr.coi.cz/cs )負責庭外解決因合約引起的消費者庭外糾紛。此外,消費者有權使用位於互聯網位址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的線上爭議解決平台。


7.4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 (EU) 第 2014/111 號規定的消費者聯絡點。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524/2013 號關於消費者網上爭議解決和修訂條例 (EC) No. 2006/2004 和指令 2009/22/EC(關於消費者爭議網上解決的條例)的歐洲消費者中心是捷克共和國,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Štěpán Praskgue 567/50 Město,網際網路網址: http://www.evropskyspotrebitel.cz

8. 交付

8.1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發給客戶的通知均可以電子訊息的形式發送至客戶的電子位址。

9. 最後條款

9.1 如果合約建立的關係包含國際(外國)元素,則合約雙方同意該關係受捷克法律管轄。這不影響消費者根據普遍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所享有的權利。


9.2 如果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無效或失效,或變為無效或失效,則該無效規定應由含義盡可能接近該無效規定的規定取代。一項規定的無效或無效性不應影響其他規定的有效性。


9.3 本購買協議由本公司以電子形式存檔,第三方不得存取。


9.4 本一般條款和條件的附錄是消費者退出合約的範例表格。


9.5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於 2023 年 11 月 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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